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招商局起草了《十堰市招商引资与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6: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市招商局。
特此公告。
附件:十堰市招商引资与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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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招商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十堰市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完成投资并投入生产后,享受下列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或固定资产投资两选一补助。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土地出让底价10%为基准,每增加1000万元,上浮2个百分点;投资方为主板上市公司、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投资主营业务的,补助标准另上浮1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按照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特大项目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3.为企业配套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款第一、二两项不同时享受。
(三)物流运输成本补助。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本市财政贡献达3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财政增收贡献奖励。自企业实现本市财政贡献的第一个年度起,参照其实现的本市财政贡献数额,前三年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
第二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养生养老、文化旅游项目(不含相关商住地产),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实现本市财政贡献的第一个年度起,参照其实现的本市财政贡献数额,前三年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通航运营、卫星应用、信息服务、数字出版、会展经济、现代物流等企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实际经营起3年内,依次参照其实现本市财政贡献数额的80%、60%、40%给予支持;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新注册现代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分别按照国家、省支持的政策给予100%、70%的配套政策支持,涉及资金奖补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
本政策正式实施后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下列支持:
(一)基金股权投资扶持。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3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以政府引导性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扶持,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3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3年以上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企业融资。对高新技能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贷款,优先享受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免保费担保业务及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高精尖缺”人才引进。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对产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按规定给予每个人才团队不高于300万元综合资助。对引进和重点产业急需的紧缺人才、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开辟人才“绿色通道”。
第四条 鼓励总部经济。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全资或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且将总部企业迁至本市后年度为本市财政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内新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享受下列支持:
(一)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本市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5年后,当年主要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同比正增长且对本市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对本市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
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市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市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奖励企业高管人才。
对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提供本市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外资项目到资奖励。
新注册设立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不含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外商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按规定到资的,每个项目另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中介机构招商奖励。
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的机构,经到市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且成功引进项目落地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引进境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二、万分之四、万分之六、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其中,属于“中国制造2025”或国家“十三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列举范围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引进境内市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总部企业),年度企业对本市新增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3年内任意一年企业较认定时对本市新增财政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行政规费支持。
城区新建、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养生养老、文化旅游项目(不含相关商住地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政府再予以全额补贴;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给予全免,政府再按减免金额的50%补助执收单位。
第九条 重点项目优质服务。
对城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前置审批一律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全程代办,分别明确一名市级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一名县级干部担任“项目秘书”。
第十条 政策适用。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国家、省、市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市企业在城区扩大再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标准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比照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本政策实用范围限于十堰市中心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郧阳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可参照本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本政策所奖励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与兑现,对确定为市区共享收入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分享收益比例承担,市级财政负责统一兑现。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市政府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